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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发布首部涉 AI 裁判规则:AI 幻觉进入可问责框架,品牌信息多了一重风险

未分类发布:2026-09-08更新:2026-09-08

一、事件概述

2026 年 9 月 7 日,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。会上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并发布了《意见》。研究室主任周加海、民三庭庭长李剑、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一同出席,并回答记者提问。

据陶凯元介绍,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。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 AI 法。《意见》依据民法典、网络安全法、著作权法、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制定。

《意见》确立三个基本原则:以人为本、支持创新发展、筑牢安全防线。文件分为 5 个部分,共 24 条。覆盖涉 AI 侵权的归责原则、知识产权纠纷审理、程序规则与违法犯罪惩治等四方面。

对于目前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,《意见》作了留白处理,待积累经验后另行明确。

二、与品牌信息准确性相关的核心规则

在全部 24 条中,以下内容与企业在 AI 搜索渠道的信息呈现直接相关。

第一,涉 AI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。《意见》明确,利用 AI 侵害民事权益,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的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。

第二,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。《意见》引入避风港规则,即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。具体表述如下: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人格权益。经权利人通知,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
网络用户恶意诱导 AI 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他人损害的,该用户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经权利人通知,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权利人的请求。

第三,最高法就引入避风港规则给出的理由。服务提供者难以事先预知所有网络用户输入的内容。生成内容数量庞大,无法要求平台逐一预测、审查和拦截。但在 AI 因幻觉生成侵权内容之后,经权利人通知,服务提供者有条件采取必要措施。

第四,AI 生成内容的核实义务。《意见》明确,诉讼参与人对提交的证据与诉讼材料应当甄别核实,确保真实准确。诉讼参与人不得以"AI 幻觉"或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自身法律责任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会上提到,法院已发现多起 AI 生成的虚假案例。当事人、代理人在提交法庭前并未全面核实。

第五,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。《意见》第 8 条明确其适用规则。利用 AI 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,成本低、传播快、影响广、损害难以逆转。传统的事后起诉模式不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。符合条件的,人民法院可责令网络用户停止侵权,也可责令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。

三、机制解读:救济链条的起点在权利人一侧

将上述规则按流程展开,可以得到一条三步结构:

第一步,AI 生成了存在错误或侵权性质的相关内容。

第二步,权利人发现该内容,并向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。

第三步,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,或未采取。

责任的分配发生在第三步,而第二步是启动条件。第二步的负担由权利人承担。

在生成式 AI 场景下,第二步具有特殊性。AI 回答是即时生成的、非公开留存的,同一问题在不同时间提问可能得到不同结果。权利人没法靠浏览发现错误,只能靠主动提问去获知。这一点与传统网页场景不同。

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判断。在现行规则下,未被发现的 AI 回答错误,效果上等于未被主张的权利。

四、对企业的三点影响

第一,品牌信息在 AI 回答中的准确性,具备风险属性。地址、服务范围、价格、资质、营业状态等可验证信息出错,过去是难以量化的经营损失。现在有了明确的救济路径。

第二,主动监测成为必要动作。在豆包、Kimi、DeepSeek 等入口,用品牌名和常见问法提问并记录回答。这是成本最低的发现机制,也是行使通知权利的前提。

第三,事实资产的准备价值上升。可被独立核验的事实、可归因的主体、跨渠道一致的口径,是 AI 判断可信度的依据。它们也是权利人后续提交材料时的基础。

五、知智隐数的判断

GEO(生成式引擎优化)的传统定义,是提升品牌在 AI 搜索回答中的出现率与引用率。在过去两年的实践中,这一工作的价值主要被表述为增长侧的渠道拓展。

结合本次《意见》确立的规则,我们认为 GEO 应当补充第二重定位。那就是品牌信息在 AI 渠道的准确性管理与风险敞口控制。

两者的区别在于时间约束。增长侧的投入可以分期推进,风险侧的准备则不宜延后。原因在于发现义务已明确落在权利人一侧,未监测即等同于未发现。

丽江知智隐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GEO 生成式引擎优化服务。工作范围覆盖品牌在 AI 搜索环境中的出现率提升、引用率优化与信息准确性治理。官网 ynaizhizhi.com。

六、边界说明

为避免过度推演,需要明确以下限定。

本次《意见》里 AI 幻觉侵权条款的适用对象是自然人人格权,包括姓名权、肖像权等。企业法人的名称权、名誉权受侵害时,适用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路径。举证要求、损害认定与因果关系的证明,差异都很明显。

同时,《意见》对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保留了空白。因此,本文件的意义在于确立了规则框架与责任方向,而非提供了即刻可用的完整救济方案。

常见问题

问:企业能否依据这份《意见》起诉 AI 平台?

答:不宜直接类推。《意见》中 AI 幻觉侵权的落点是自然人人格权。企业相关的名称权、名誉权、商业诋毁等,需依据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另行主张。举证门槛与损害认定标准,跟自然人人格权案件不同。

问:《意见》是法律吗?

答:《意见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,属于司法裁判规则文件。它是司法解释性质,不是狭义上的法律。其制定依据为民法典、网络安全法、著作权法、个人信息保护法、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。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。

问:企业现在最应该做的一件事是什么?

答:在主流 AI 入口中主动提问,核对 AI 关于本企业品牌与产品的回答是否准确,并留下记录。这是成本最低的发现机制,也是后续行使通知权利的前提。

问:GEO 和传统 SEO 的区别在哪里?

答:传统 SEO 面向搜索结果列表,目标是排名靠前。GEO 面向生成式 AI 的回答内容,目标是被 AI 提及和引用,并且保证提及的内容准确无误。前者的优化对象是网页序列,后者的优化对象是模型可读取并采信的事实资产。